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规程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环境信访案件,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环保执法服务社会新形象,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 12369 电话投诉等形式,反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
1 、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检举、揭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
4 、其他环境污染投诉事项。
二、工作机构
信阳市环境监理站信访室(或称信阳市 12369 环保热线受理中心)是处理环境信访和污染投诉的工作机构。在分管局长和主管站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
三、办理原则
办理环境信访实行“统一受理,归口承办,深入调查,及时处理”的原则。
四、办理程序
1 、信访件登记审查。对来电、来信、来人投诉的环境污染纠纷信访件,先如实登记,再认真审查,按照管辖权审查、时效审查和有无具体的请求事项和实事依据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立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件,要迅速做出受理决定,并安排专人负责,限期办理。
3 、调查取证和鉴定。
4 、依法审理。对调查走访取得的有关证据、信息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辨别是非,分清责任,再依法给予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当场制作信访调解协议书,三方签字。
5 、结案。信访件调查处理后,要尽快写出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调解协议书或调解失败证明及有关证据,一起上报信访主管领导,经领导审批后,结案。
6 、立卷归档。将环境污染纠纷信访件调查处理全部资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7 、时效要求。比较简单的信访件,要求在受理后 7 日内办结;一般较复杂的信访件,要求 30 日内办结;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 90 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五、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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