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费征收 及减、免、缓 工作规程
为了 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及减、免和缓缴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题的通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总局财综[ 2003 ] 38 号)等有关环保法律规定, 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构
1、征费机构:根据《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条等有关法律规定,信阳市环境监理站是市辖两区内征收排污费的法定工作机构。
2 、减、免和缓缴管理机构
1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大厅负责受理排污费减免申请,市局计划科接到申请后,交市环境监理站负责减免申请的查证核实工作。市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核实情况,交局办公会研究,符合条件的再与市财政、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办理减免审批事项,并定期公告社会。
2 、审批大厅统一负责受理排污费缓缴申请,由市局综合计划科交由监理站核实后,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并定期公告社会。
二、 工作范围
1 、 征费范围
信阳市市辖两区内直接或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超标环境噪声、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征缴排污费。对市辖八县行政区内,当地环保部门漏征或征收不到位的,可直接稽查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减、免和缓缴工作范围
1 )、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批事宜。
2 )、市环境监理站负责市辖两区内及八县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核实工作和办理市辖两区内排污费缓缴核实。
三、征费原则
1、做到“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对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执行。
3、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四、 工作程序
1 、 征收程序
1 )、排污申报登记。
2 )、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3 )、排污申报登记核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4 )、排污收费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缴费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出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排污者在收到《排污缴费通知单》 7 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
6 )、对逾期不缴纳的处罚。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之处罚,并从滞纳之日起 ( 即送达收费通知书 8 天起 ) 每天加收 2 ‰ 滞纳金。
7 )、排污费的强制执行。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 180 日内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或特殊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缓、免缴排污费。
2 、 减、免和缓缴工作程序
(一)、排污费减免办理程序
1 、申请程序
(1) 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 30 天内。
(2) 申请内容为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要求书面提出。
(3) 按不同审批权限的申请程序。
按照“减免排污费数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价格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如下程序:本级征收、本级审批的,直接申请;本级征收、上级审批的,同级备案,向上级申请;本级征收、国家审批的,同级备案,向省级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向国家申报。
2 、核实程序
市 ( 地、州 ) 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3 、批准程序
( 1 )审核、批准期限为 30 天内。
( 2 )批准形式统一为书面批复。
( 3 )批复方式:市级直接批复给排污者,抄送上级财政、价格和环保部门;省级直接批复给排污者,抄送上级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价格和环保部门;国家级批复给省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抄送排污者,再由省级三部门发往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价格和环保部门。
4 、公告程序
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二)、缓缴排污费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
① 申请时限为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天内。
② 申请内容为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 ( 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批准缓缴后 1 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
审批程序
① 审批机关为市环保局。
② 批准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
③ 期满未作出批准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公告程序
① 公告机关为市环保局。
② 公告期限为半年一次。
③ 公告内容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缴缓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可与排污费减免情况一并公告。)
五、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进程中一切材料,包括申报表、核定通知书,排污费计算审批表、征费通知单、排污费减、免、缓材料,限期缴纳通知书及有关送达回证等,都要及时建档归档。
六、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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