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规程
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范围
信阳市市辖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行政、军队企业、乡镇企业、畜禽养殖和个体工商户等排污单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时适用本规程。
二、申报时限
现有排污单位必须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本单位本年度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填报及上报工作。新增排污单位依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本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从申报第二年起,于 1 月 15 日前根据上年度排污状况和新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本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变更的,应于排污状况变更前 1 个月完成排污变更申报;发生污染事故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完成变更申报。
三、工作机构
信阳市环境监理站排污费征收监管室是具体承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和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信阳市环境监理站稽查室是对排污申报复核和排污费计算审核呈批的工作机构。
四、申报程序
(一)确定申报范围,下达申报通知书
1 、排污收费监管室根据环保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排污申报单位范围和具体申报内容。
2 、经站领导审核后,以市环境监理站名义下达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
3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等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通知建设单位在 30 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 、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1 、排污申报登记表应具备的条件
①排污申报登记表各栏目填报齐全,无缺页漏页。
②污染物种类填报全面,符合本单位排污状况。
③采用物料衡算和监测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可靠,附有监测报告单。
④计算方法正确,无逻辑错误,有关情况说明清楚。
⑤排污申报登记表书写清晰工整,无涂改,有单位公章。
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二)、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1、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核清后,制作《排污申报核定书》,经主管领导认可后,送达排污单位。
2、排污单位对排污量核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核定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环境监察部门接到排污单位复核申请后,应在10日内办理排污申报复核事宜,做出《排污申报复核决定书》并送达排污单位。
(四)排污收费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公告社会。
1、排污费监管室根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申报复核决定书》)确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计算排污费并把计算结果报稽查室。
2、稽查室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及收费标准对排污费监管室排污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疑议的报站领导批复,再交给监管室执行。
3、排污费管理室根据稽查室呈报批转的排污费计算表确定的排污费征收金额,制作《征收排污费通知单》送达排污单位,并公告社会。
(五)入录建档
1、把排污申报情况输入微机软盘。
2、排污申报情况一户一档。
(六)对拒报谎报者,可直接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同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征收处罚。
七、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