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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规程

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规程

为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察,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豫环办[ 2004 ] 2 号)和《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环监总[ 2004 ]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工作机构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由审批该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监察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日常巡查任务。信阳市环境监理站稽查室为办理信阳市辖区内此项工作的工作机构。

二、工作范围

信阳市辖两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单位及市辖八县范围内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的日常监察和巡查、以及参与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三、工作程序

1 、登记受理。建设项目审批后,审批机关应在 15 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移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应做好受理登记工作。

2 、制定现场监察计划。承担环境监察任务的环境监察机构接到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制定现场监察计划,明确责任人,建立项目监察档案。

3 、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 ( 业主 ) 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后每半年报送一次:编制“报告表”的每季度报送一次:编制“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试运行前报送一次。

4 、明确报送内容。建设单位 ( 业主 ) 报送材料包括: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5 、明确现场监察频次。环境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实施现场监察:对编制“报告书”的,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编制“报告表”的,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编制“登记表”的,在项目建成试运行前应现场监察一次。

6 、按照监察内容,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7 、做好逐级季报工作。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监察情况实行逐级季报制度。

8 、对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9 、提交现场监察报告。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前负责现场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该项目审批机关提交现场监察报告。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现场监察报告,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出具批准试运行的文件。

10 、参加项目验收,提出现场监察意见。

11 、立卷归档。

四、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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